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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伪命题的“跨省”为什么会被炒热?因为,媒体无良,大众无脑!

李北方 行走与歌唱 2019-11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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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绕着鸿茅药酒商誉事件的纷争中,有一个非常热门的争议点:凉城警察“跨省”抓人。

在微信群里聊聊,一群人揪着这个话题问这问那。到网上看看,到处都是这种说法,很多有影响力的账号都拿“跨省”说事儿。

一些闲散的民间二货这么说,倒也就罢了,但是,看看下面的图。“跨省”议题被这个级别的大喇叭广播出来,那就不一样了。

这是极端极端不正常的现象。

“跨省”,根本就不是个问题,自打一开始就不应该出现在公共讨论的空间里。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,竟然成了大问题,为什么呢?还是那句话,这是媒体用舆论操控的手法生给搞出来的。

个别无良媒体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南方系,好比恶狗,莫名其妙地对着夜空叫了起来。然后,一群傻狗以为有什么东西,也跟着汪汪乱叫起来——傻狗里面就形形色色什么都有了,有个人、有机构,比如上图中的那二位。

“跨省”话题就这样被恶狗加傻狗给叫唤出来了。它是一个只存在于想象夜空的幻影,它并不存在。

今天,著名法盲李北方老师(点击阅读)就来做一点普法的工作(非常的黑色幽默,是不是?),讲一讲为什么“跨省”是个伪命题。这个事说清楚了,媒体的舆论操控也就更清楚了。

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,我请教了一下我表哥。我这个表哥是个老刑警了,老厉害了,多次作为人民警察的代表出国参加国际性的警察比武,成绩杠杠的。先看一下对话截图吧,这是一部分,图片太占地方,只贴这么多。

老刑警的话说明至少两个问题:第一,“跨省”是个伪命题;第二,在警察的眼里,那些带节奏的媒体(人)又可笑、又可怜。

现在社会流动性这么大,警察需要到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,太正常了。犯了法的人,绝大部分会选择跑路,不会原地等着警察来抓的。如果警察不能跨省抓人,那我们这个国家就成了犯罪的天堂了,在江苏干一票,躲到安徽就安全了。

这属于常识。也有一些人在普及这个常识,无奈声音不够大,盖不过喧嚣的犬吠。比如“江宁婆婆”的文章里就提到,去年,在南京南站发生了一起猥亵女童案,当时社会关注度相当高,后来南京警察到河南滑县把嫌疑人给抓了。

这条微博有两万转发、两万评论、三万个赞,根本没人提到“跨省”问题。但在鸿茅药酒商誉案中,凉城警察到广州抓捕谭秦东谭总,就被人跟“跨省”扯上关系。“跨省”是个伪命题,这一反差就是例证。

有人可能说了,猥亵女童事件发生在南京,南京警察出动抓人,应该。谭总住在广州,写文章发文章都在广州,凭什么凉城警察可以到广州抓人?

这是因为,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:

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

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。犯罪行为发生地,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、开始地、途经地、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;犯罪行为有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犯罪行为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。犯罪结果发生地,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、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、藏匿地、转移地、使用地、销售地。

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、经常居住地。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。

在南京南站威胁女童案件中,南京是犯罪行为发生地,南京警方有管辖权。在鸿茅药酒商誉案中,凉城是(损害商誉)犯罪结果发生地——退货造成的损失体现在凉城,故而凉城警方具有管辖权。

凉城警察接到报案,立案,到广州抓人,毫无问题,完全合法。

恶狗加傻狗,联手创造奇迹

新华社“中国网事”的三问中,引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的话,“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管辖是犯罪地为主、居住地为辅。谭秦东在广州上网发文,居住地也在广州,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诉权,也应该由广州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。”

这纯属放屁。鸿茅药酒还得跑到广州去报案?如果是这样,此类叫兽是不是还要炒作一下,内蒙古警察不作为,逼得企业“跨省”报案?

三问又引用了一个叫王殿明的律师的话,警方虽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权力,但刑事拘留权是法律授予的重器,凉城县警方在整个事件中行动如此迅速,是否有滥用权力的嫌疑,还值得商榷。

这是装孙子。你跟他谈法治,他跟你讲政治。回头该讲政治的时候,丫就来跟你说法治了你信不信?

还有人质疑凉城警察到广州抓人符不符合程序。我还请教了著名的庄志明律师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中,跟“跨省”有关的规定主要是第八十一条:

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、逮捕的时候,应当通知被拘留、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,被拘留、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。

注意,该法条并没有硬性规定“通知”应该在什么时候,是抓捕前还是抓捕后。

据我表哥张警官对我说,到异地抓嫌疑人,在抓捕之前是否与当地警方联系,取决于实际需求。有的情况是,通知了当地警方,人就抓不到了,当地警察跟犯罪嫌疑人有关系,会走漏风声;有的情况是,不跟当地警方联系,没有当地警方的协助,人就抓不到。到底事先通不通气,取决于实际需要,由办案警察自己决定。

把人抓了之后,在办理拘留或逮捕手续时,是需要跟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,核实身份的。也就是说,异地抓捕之后,是必定要“通知被拘留、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”的,这是绕不过去的程序。这样一来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就得到落实了。

再讨论一下谭总被抓捕一事。谭总的户籍在不在广州,我不知道,但广州是他的常住地。凉城警察在广州抓人,期间有没有跟广州警方联系,都没有关系,但回到凉城办理逮捕手续时,是一定要联系的,联系对象可能是广州警方,也可能是谭总户籍所在地的警方(如果谭总的户口不在广州的话)。

另一种情况,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龙江人,在北京作案,然后跑到南京,那么,北京警察到南京抓人,期间是没有必要与南京警方联系的,抓回去办手续时跟黑龙江警方联系就行了。

道理就这么简单:凉城警方接到鸿茅药酒的报案,有管辖权,也有权到广州把嫌疑人抓捕归案,在广州期间有没有跟广州警方联系配合,都没有关系。

目前看,没有任何迹象表明,凉城警察到广州抓捕谭总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。

有人纠结于鸿茅药酒为什么不采取民事途径解决,非要报案抓人。这纯属咸吃萝卜淡操心,用什么办法解决,是鸿茅的权利

根据澎湃最新的采访,鸿茅药酒生产中心总经理王生旺说,在“279年的历史中,没有一个人说它是毒药”,“这太恶毒”。

记不记得之前有个顺丰小哥被打,顺丰的老总王卫放狠话:这事一定要追究到底,否则我就不配当顺丰总裁。舆论啥反应?一片叫好啊,觉得这个老板有担当。

王老板这英文名也太特么2了…

也许,鸿茅的老总看到谭秦东谭总的“毒药”说,火了,觉得太恶毒了,放下话去:一定要让中伤者付出代价,否则我就不配当鸿茅的老总!请问,这可以不可以啊?当然可以。不过,现在一定后悔了,这是另一回事。

以损害商誉罪来追究,是需要犯罪构成要件的,其中包括造成50万以上的经济损失。谭总的“文章”有没有直接给鸿茅造成直接损失?想证明有,把这个罪名成立要件凑齐,一点也不难。这你懂的。因为是分析,我就不好过多揣度了。如果真那样干了,也不过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已。

所以,鸿茅的最大命门在这个地方。澎湃的报道说,退货的公司后来又进货云云。那么,退货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?如果事后被揪出没有,鸿茅的麻烦就大了,有人需要负法律责任。

除了这个地方,什么“跨省”之类的,都是扯淡,都是浮云。

本文谈的是法律问题,其实一点都不复杂,稍加解释,就应该知道“跨省”是个伪概念,根本不该在公众讨论中出现。然而,无良媒体一叫嚣,一群无脑的大众一附和,竟然就操控出了一个热门话题,这也称得上是人间奇景了。

最后,我要表达一个疑惑和不满。鸿茅药酒一事经舆论发酵后,最高检先行动,公安部也紧紧跟上,通过内蒙古公安厅责成凉城县公安局立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,依法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,并变更强制措施。

公安部能在这个事情上反应这么快,为什么就不能站出来给公众普及一下常识,讲讲中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,警察可以依法依规到国内任何地方抓捕嫌疑人的道理呢?跟着南方系的指挥棒起舞的动作这么轻盈伶俐,干正事的时候怎么就笨拙了?

听说,到今天某媒体还在弄稿子,对“跨省”问题穷追不舍。如果公安部出个声音,通过新华社、人民日报的途径把“跨省”是个伪命题说清楚,还至于对社会造成这么大的误导吗?

该伶俐的时候笨拙了,原因也不难理解,领导们都爱惜羽毛,怕被人骂,所以只敢对下面的小警察吹胡子瞪眼,面对黑媒体的舆论压力,一句话也不敢说。说白了,就是没有担当,而领导干部最重要的品质恰恰就是担当。这样的领导,不如回家卖红薯,比王卫那样的私企老板差远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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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这土地上长大、生活、行走,与她骨肉相连。有一天还会归于她。就这样,我要在她的怀里一路行走,一路歌唱,没有青春,没有衰老。

我的生命上连高天,下接厚土,于行走中,便获得了永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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